其實考績法有明文規定,考丁等的人是立即開除,原以為以二小姐所犯的事已經是很嚴重的,於是上網找到了考列丁等的規定,拿到主管處,他們回說還不夠重大時,突然覺得要開除一個人真的太不容易,明明他什麼工作都沒做,明明他就天天在怠忽職守,明明他就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,但還不夠重大,到底重大的定義是什麼
依考績法規定:
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,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,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考列丁等:
一、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,情節重大,經疏導無效,有確實證據者
二、不聽指揮,破壞紀律,情節重大,經疏導無效,有確實證據者
三、怠忽職守,稽延公務,造成重大不良後果,有確實證據者
四、品行不端,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,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,有確實證據者
說起第一項,他呢,告同仁,告警察,告法官,在這些年裡他告了多少同仁,都是沒成案的,連我都被他口頭說過我打他呢,說要告我,馬上打電話給警察,我不過是踫到他的手就可以說我是打他,這樣還不算誣告,告了一堆人不算誣告,也是啦,人家可是還有勝訴過呢,所以在主管眼裡這不算重大
第二項,完全是不聽主管的指揮,他完全不用工作,每天來打上下班卡就可以領錢,人家還是高薪呢,永遠都是別人在害他,他隨便都可以,他可以用他的行為來告訴別人,他是在維護他的權益,但別人只要一伸手,馬上打電話說是人家打他,他連主管伸手拉了一下,都可以大呼小叫的說,主管打他,而且上次他閙說要跳樓,明明是他自己走過去的,然後說是主管在後面推他,他弟弟還說他姐原本是一個多麼愛笑活潑的人,都因為來這裡上班,受到不公平的對待,變成這樣,都是我們的錯,一個以自我為中心,什麼事都是別人的錯的人,他的人生就會變成這樣,不是辦公室的同仁,讓他變成這樣,是他自己的思想讓他變成這樣,而這樣動不動就是別人的錯的人,不聽任何主管的話,整天都不用工作,每天要和他交接工作,他都不願意,整整一整年,還不是情節重大
第三項,怠忽職守,稽延公務,造成不良後果,他每天占領收發室,不讓其他承辦人員掛公文,因為一定要他的陳情先掛文,明明他是在辦私事,他整天沒事幹,然後一天比一天多的陳情,內容相同,只是改了日期,漸漸的從十幾件到現在四十幾件,浪費所有辦公室人的時間,因為他,大家的公文都不斷的往後延,大家不是沒事做,還有很多事情要處理,他就是有時間,為了想到達到他賺外快的事,他不斷的吵著承辦人,要把文會給他,他是誰啊,大家都沒會,為何要單獨會他呢,他又沒跟這件公文有關,而且不是只是這樣,之前有專案時也是這樣,這樣還是不算重大
第四項品行不端,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,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,有確實證據者,他常常閙到辦公室不寧,但是呢,民眾也是淡定,我都覺得一個人不上班,在辦公室裡的大廳裡睡覺,要不就蹲在某角落,或是躺在地上,說主管打他,都沒人給他上傳到媒體,也是好命啊,之前還沒事跑到十樓說要閙自殺,結果雲梯車都來了,浪費國家資源,然後他家兄弟也來吵閙,明明他的姐妹都送到醫院,他家的人卻是先跑到辦公室來吵說是誰送的,都閙到救護車來了,居然是先來辦公室吵,總說別人的錯,他們呢
一個不會反省的人,他真的就是自找的,不要認為環境對你不好,先問你自己有沒有對環境好,你先對人家不好,卻把所有過錯全推給別人,我一直都不懂他吵閙的點是什麼,明明你沒有病,為何要把自己變成有病的樣子,我不是不懂為何這樣情節還不算重大,明明只要其中一項就可以考列丁等,他都犯了四項了,還是不能考列丁等,到底要怎樣才可以讓這個人離職啊